首经贸 发表于 2018-5-17 17:48:24

法综——刑诉 重点解释及说明

法综——刑诉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管辖制度【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的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T·W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3.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除法院、检察院受理外的案件。【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实行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地区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3.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在我国是指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回避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目的:通过维护裁判者中立来确保司法的公正,防止在处理案件时先入为主或者徇私舞弊。意义: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②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回避情形:1.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回避人员: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上回避程序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回避遵循“谁指派,谁决定”的原则。回避的提出:①自行回避②申请回避③指令回避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嫌、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制定,帮助犯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A.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B.辩护人辩护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区别:1.目的不同。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2.是否可以放弃不同。辩护是辩护人的职责,应当认真履行,不得随意放弃;辩护是其权利,可以放弃。3.必须经过委托或指定,且在法定阶段行使;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C.辩护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2.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D.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2.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3.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应当提供辩护的:未成年人盲聋哑,精神半病判无期,强制医疗当事人。可以通知:智力残疾共同犯,重大影响和抗诉,可能无罪当事人。E.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取证据权、司法文书获取权、提出证据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等;义务有:保密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等。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还有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等义务【行使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分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律师代理】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事实代理行为的诉讼制度。特点:①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委托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②代理的权限范围由委托人决定;③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信函。【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帮助的法律制度。特点:①主体审定的专门性。公检法。②受援阶段的无限性。全过程③受援对象的特定性。④受援形式的多样性。申诉、控告等⑤实施主体的专门性。只能是律师。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刑事诉讼的证据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的区别】1.调整和约束的机制不同。受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但不必受法律的限制。2.时间限制要求不同。证据的收集、运用受到严格限制;不受限制。3.运用证据的主体不同。特殊主体,公安司法机关和一定的诉讼参与人;任何人。4.证据的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诉讼;广泛。5.证据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同。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可以是分析、假说或判断。【刑事诉讼证据】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一切实体事实和相应的程序事实的载体。特征(同民诉):1.客观性(真实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存在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的状态起到说明作用。3.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应符合法定程序。意义/作用:1.证据是审查案件事实的唯一合法手段。2.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基础。3.证据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重要武器。4.证据有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5.证据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证据的种类】1.物证:是以自身存在的物理属性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特征:①客观性②关联性③不可替代性④可靠性。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客观、科学的。⑤稳定性⑥被动性和片段性。要主动去发现、识别;往往只能反映案件的片段。2.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特征:①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内容的物品。②书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③书证有载体。④具有证明的直接性、明确性和主动性。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特征:①内容特定性。是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②只能是证人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③较强的主观性和易变性。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有时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4.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特征:①内容特定性。②证明的直接性。③不可替代性。④证明的倾向性。5.犯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般是指犯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供述、申辩和解释。特征:①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面性、直接性②口供内容的虚假性③口供的易变性6.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专门的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或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给出的结论性意见。特征:①专业性、科学性。②程序性。应按照法定程序。③鉴定意见为书面形式。④结果的确定性(结论性)。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勘验:是对与犯罪有关的物体进行的旨在正确认识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推断犯罪人的身份等而进行的收集和保全物证的活动。检查:是对活人进行的。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和物进行识别认定的侦查行为。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按照原来的条件进行实验的调查行为。特征:①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人员完成;②是具有综合性证明作用的证据;③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主要手段;④是如实记录司法人员诉讼行为的证据材料。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存储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磁或者光信号等物理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和存储设备中的数据和信息。【证据的分类】1.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控诉证据是肯定被告人、犯嫌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辩护证据是肯定被告人、犯嫌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两者关系:①控辩双方对立统一,相辅相成,没有控方就没有辩方;②有些证据具有控辩的双重职能;③控辩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反映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并通过推理方法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①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间接的;②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的;③实物证据较多,具有稳定性、客观性;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辞证据:以人的言语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以实物形态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实的一些案件事实。【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本方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法律义务。一般由检察院承担,但也有例外,有被告人承担:①被告人提出的法定积极抗辩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②某些推定事实。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③量刑事实。谁主张,谁举证。④某些程序事实。如非法收集证据、回避。【证明标准】我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案件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是真实的、清楚的。2.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是指对证据质量的法律要求,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具体的要求是:①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都已经查证属实;②单个证据与案件都具有客观联系;③单个证据都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充分”是对量的要求。具体是指:①所有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②所有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刑诉第53条第二款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规则】是指证据运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准则。1.传闻证据规则:包括证人在庭外就直接感知的事实所写的陈述书以及他认可的陈述笔录;和证人于庭审中就他人感知的事实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应当排除,除非它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3.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主要用于言词证据。4.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作证只能就自己感知的过去的事实作陈述,而不能将自己的推断和判断作为证言。但是直接基于一般生活经验事实的常识性判断,不应予以排除。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又叫初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形式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意义:①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②是实现形式诉讼任务的主要阶段;③正确适用第一声程序,可以减少上诉、抗诉、申诉,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查的条件而在开庭以前进行的审查活动。庭前审查是程序性审查。【法庭审判方式】1.职权主义:注重发挥审判机关的职权作用,不强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积极性的发挥。2.当事人主义:强调双方地位平等,注重其攻击和防御作用的积极发挥,法官的作用是消极的。特点:①法官居中裁判,一般不主动调查;②被告人和辩护人活动积极主动;③审判程序规范,证据规则严密。【庭审过程】开庭→法庭调查(询问证人、鉴定人和核查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出示物证、宣读勘验笔录,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A.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定情况,而决定把对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司法人员将这些情况查明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该案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 B.中止审理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情况,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C.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1.障碍原因不同。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内的障碍,该障碍的消除可以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障碍,该障碍的消除,不能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2.障碍产生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障碍,产生在开庭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中止审理的障碍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也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之前;3.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何日再开庭审理,可以预定,甚至当庭就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确定。 【自诉案件的特点】1.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清楚。2.自诉案件的受害人作为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上诉、反诉。3.案件具有可分性。当事人可以个别起诉。【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1.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自行和解3.撤回起诉4.被告人在审判期间下落不明,应当裁定中止审理5.审理期限:2个月内审结,最迟3个月。被告人未羁押的,6个月审结。6.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提起反诉的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1.适用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可能不构成犯罪的。3.简易程序的特点:①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②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③审判组织简化;3年以下独任审、3年以上合议庭;④适用案件范围特定;⑤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⑥审理程序简化;⑦宣判形式:一般采取当庭宣判;⑧审理期限缩短。20日内审结;可能超过3年的,延长至一个半月。4.简易程序的变更①不构成犯罪的;②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被告人当庭翻供的;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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