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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综——法理学导论重点解释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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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经贸 发表于 2018-5-17 17:34:19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综——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法律】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的特征】
1.国家创制性。
从生产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
认可: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包括:
①既存的习惯、道德、宗教教规;
②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的分析,概括出一些规则或原则,认可这些规则或原则。
③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2.行为规范性。
从内部结构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的行为。法律规范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
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普通适用性。
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说法有普遍性,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部特定的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4.国家强制性。
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他社会规范在贯彻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因为它们是靠一般的强制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国家强制力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的。
【法的可诉性】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1.阶级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或认可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此法律代表了国家的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每个成员意志之和,而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
2.物质制约性。
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最深层本质。
①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律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要求。
②不意味着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律没有影响。
③不意味着法律没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法律的要素
【法律的要素】
是指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或各个组成部分。
法律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1.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它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具备认知功能、表达功能和构成功能。
分类:
1)主体概念(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
2)关系概念(表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3)客体概念(表达各种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事实概念(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
5)其他概念。
法律概念的定义方式:
①在法律规范中明文规定或释名;
②无明文规定,需要借助日常语言来理解或界定。
2.不确定概念:是指在有的情况下,为了使法律规定更加适应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有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
①经验性概念:又称事实性概念,是指可依据知觉或经验感知的事实或状况,如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
②规范性概念:又称价值性概念,是指需要法律适用者人为加以价值判断方可感知其意义的概念,如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
意义:有助于法律摆脱自身的僵化,弥补可能的疏漏,从而保证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的顺利对接。
【法律规则】
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法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1.特征:
①确定性。明确规定为或者不为。
②规范性。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
③体系性。全部的法律规则之间应当是自洽而成体系的。
2.法律规则的结构
①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性条件。(分为确认性情节、排除性情节)
②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三种)
③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赋予法律评价和处理的部分。(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3.分类:
①授权性规则:对行为人自身而言,可选择做或者不做,通常还可以对他人设定义务,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
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②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定性,不允许任何人改变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行为人的个人意志予以改变的规则。
③确定性规则:是指规则本身明确提供了全部规则要素的表述,无须再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是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④调整性规则:是指那些被法律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并不依存于规则而独立存在,或者说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在规则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律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指那些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都是基于该规则本身才产生的。如授权立法。
【法律原则】
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原理,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分类:
1)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产生依据不同);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
2.作用:
1)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原则指导人民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3)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顺位限制原理,穷尽规则,方可援引法律原则。
②目的限制原理,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规则。
③优势理由原理,面对原则冲突,应当择优而取。
第三章 法律的渊源、体系与效力
【法律的渊源】
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主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政策、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认可的民族习惯也是法的渊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不是法的渊源。
1.渊源的主要形式
①正式渊源: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
②非正式渊源:
权威法学理论、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使用条件:a.法律条款含义不明;b.法律存在漏洞,c.两种用以裁决案件的方案时,以公平正义来考量;d.适用规则极端不公正。)、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未来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规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必须实现的目标,以及为达此目标而必须遵循的行动原则、工作方式以及行动步骤和措施等。
3.司法和政策之间的关系:
①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公共政策的形成中必然起到重要作用。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在死刑、同性恋等问题上深刻影响了美国社会的公共政策。
司法机关在对政策的影响上,与立法机关是不同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在涉足政策是应当谨慎,立法机关才是主要的公共政策决策部门。
②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时要受到公共政策的影响。公共政策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法官思维的重要材料。
【当代中国的制定法渊源】
一、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
二、法律(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由中央军委发布)
五、地方性法规(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人大常委会批准)
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八、特别行政区法(由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
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律的分类】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五、国内法与国际法
六、公法与私法
这种分类方法只适用于民法法系国家。
公法:保护国家利益的法。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区别:
①公法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其他公共权力;都是私人主体;
②服从关系;平等关系;
③强行法;任意法;
④事关公共利益;实现私人利益。
【法律体系】
对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1.特征:
1)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2)法律体系的客观性;
3)法律体系的层次性;
4)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2.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是一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法律体系是内容。
区别:
①基本构成不同: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基本结构不同:取决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取决于立法权的配置。
3.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系:是指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区别:
①侧重点不同:一国某一时代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的联系;各国法的比较。
②包括的范围不同:一国某一时代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历史上的和现行的。
③静态研究;各国法律的横向和纵向的动态比较。
4.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全部的法学知识经过分类、整合而成的各个分支学科联系构成的统一系统。
联系:法学体系往往以法律体系为基础,如刑法学以刑法为基础。但有的学科并不如此,如法理学,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部门。
区别:制度范畴;思想范畴。
【法律部门】
又称为部门法,它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联系:
①某一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可能集中体现在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
②某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是一致的。
区别:
①法律部门是法律规范的集合,而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集合,也不是规范性文件所包括的法律条文的集合。
②法律部门除了包括主要的规范性文件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外,还包括分散在其他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
③同一规范性文件中所包括的内容往往属于不同法律部门。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①基本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的对象。
②法律调整的方法:原则、方法、制裁方式等。
③其他要素:
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平衡;
部门的划分具有前瞻性;
部门的划分具有相对性(法律关系的领域相互交错;社会关系不断发展)。
【法律效力】
是法律的约束力和保护力的统称。
法律的约束力:是指违法实施或者违法不实施的行为,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应当受到国家的强制性追究。
法律的保护力:是指社会主体接受法律的调整和指引,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1.与法律实效的区别:
法律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属于事实范畴。
现行法律都有效力,但不一定有实效。法律取得实效的方式是法律得到遵守和适用。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效力以它大体上有实效为条件。
2.法的效力范围:
①对人效力: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原则。
1)对内国人的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使用中国法律,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对外国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与中国公民发生法律交往,也可适用中国法律。
②对事效力:
法律规定法律效力所针对的具体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范围:
1)对社会关系的效力;(2)对行为的效力
③空间效力:
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内有效。
域内效力:是指法律在一国领域范围内的效力。包括领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在中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及飞机。、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一国领域外的效力。如刑法、婚姻家庭法的规定。
④时间效力:
是指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溯及力问题。
开始生效的时间:(1)公布之日(2)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
终止生效时间:(1)明确规定有效期限(2)专门性文件废止旧法(3)新法代替旧法(4)调整对象不存在。
法的溯及力:
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国家的一般原则。
3.法律效力冲突及其协调途径
①差序规则:
a.宪法至上;b.上位法优于下位法;c.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地位。
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订的或者同位阶的法律。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国际法优先。
第四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指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特征
1)法律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3)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国家强制性: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2.分类
①根本性法律关系:根据宪法性法律所产生的,反应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性质,国家制度的内容以及社会中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一般性法律关系: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以外的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两者关系:根本处于主导地位,一般受到主导的制约;根本较为稳定,一般容易改变。
②抽象法律关系:以法律设定的抽象的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法律关系,如国家主权和人民主权。
具体法律关系:以法律设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
③宪法法律关系和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④实体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和执行性法律关系
⑤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正常形式。
第二性法律关系:又称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合法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实现的不正常形式。
第一性发生在前,第二性在后。
⑥直接法律关系和间接法律关系。
⑦平等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
⑧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特定的法律关系。
⑨单向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义务是不对应的,而是单向的。如遗嘱继承。
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两个密不可分的单项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合同。
复合法律关系:是由多个相关法律关系构成的复合体,既有单项的,又有双向的。如行政人事调动关系。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根本要素,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特点:法律性(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种类: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学上相对应地成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特点:利益性(有用之物)、稀缺性、可控制性、合法性。
种类:物、人(人身、人格)、精神产品(知识产权)、行为结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最为核心的内在构成要素,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
1.法律权利
法律规范规定,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
特征:
合法性、行使的受限制性、自主性 、目的利益性、与义务相辅相成。
2.法律义务
规定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特征:
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保障主体获得利益。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对立统一。
a.权利的存在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反之亦然。
b.有的权利也是义务。
c.权利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②总量相等。
③功能互补。
④价值一致。都体现了法律价值。
【法律事实】
1.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原因:
①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②有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
③有法律事实的出现。
2.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或客观情况。
分类:
①确认式法律事实:又称肯定的法律事实,是指某种事实的存在得到肯定和确认,才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产变消的法律事实。
排除式法律事实:又称否定的法律事实,是指……否定和排除,……。
②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是指短时间地、一次性地存在并能引起……。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是指长时间地、持续性存在,呈现为一种状态的法律事实。
③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指无须其他法律事实同时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法律关系产变消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指一个法律关系的产变消,同时需要多个法律事实所组成的系统。
3.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由于主体的某种实际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运用和分析】
1.界定法律事实;有无、数量。
2.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什么类别。
3.考察法律关系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4.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即产变消的原因。
5.搜寻法律规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其行为带来的损害结果,从而承担强制施加的不利后果的应当性。
功能:是确立法律行为接受法律制裁的正当性。
特点:
①责任确定的法定性;
②责任承担的强制性;
③责任后果的不利性;
④责任实施的专门性。(由专门国家机关进行)
【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
1.违法行为
2.违约行为
3.法律的特别规定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所需要的条件。
①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③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④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⑤主观过错: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上有过错。
【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惩罚性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施加在责任主体上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的限制、否定或剥夺等不利后果。
补偿性责任:是施加在责任主体上的要求其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弥补或赔偿受害人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
②民事责任: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法定的其他是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主要是补偿性责任、财产责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刑事责任:因违反刑事法律而……。
特点:严厉的惩罚性、主要是非财产性、个人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性法律法规或某些事实的出现……。
违宪责任:因违反宪法……。
特点:是政治责任、承担方式特别(规范性法律文件被撤销、责任人被罢免)、规则主体特别(特殊机构,如宪法委员会)。
③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当事人过错为前提,而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适用条件:a. 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b. 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
【不追究法律责任】
是指基于某些原因,规则主体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情况包括:
①时效届满
②不诉而不追究。(告诉为前提)
【归责原则】
是指在判断、确认和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1)责任法定原则:应当依照法律事先的规定来认定和归结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
②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溯及既往;
③严格限制类推。
2)责任相称原则:
①法律责任与相关行为相对应;
②与损害结果相适应;
③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3)责任自负原则: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责任平等原则: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上一视同仁。
【免责】
是指通过归结活动,法律责任主体被认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某些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部分地免除法律责任。
约定免责:主要发生在民事领域。当事人相互约定而免除责任。
法定免责: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当然免责。包括:
①立功、自首免责。
②人道主义免责。(对没有承担能力的)
③补救免责。
【法律制裁】
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为前提,但有法律责任并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与其他性质的制裁的不同:
①法律制裁不得针对国家和政治实体,只针对个人。
②必须依照法律或授权,依照正当程序进行。
功能:
①惩罚功能
②补救功能
③预防功能
种类:
1)刑事制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所施加的惩罚性措施。主要包括:刑罚、非刑罚处罚、宣告有罪。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5)程序性制裁
第十章 法律与社会
【法律与市场经济】
法治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①法治保障市场规则和机制;
②公平的市场秩序需要法治来维护;
③法治是解决市场经济各种问题的最有效、最公平的制度模式。
充分发展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完善,法治的规范性和严格性都有促进作用。
【法律与政治】
法律产生于政治的需要,不同的政治形态有不同的法律,法律因政治的变化而变化。
法律对政治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①法律通过对政治的保障和促进来维护经济。
②政治自身也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与国家】
1.法律是由国家法定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认可的。
2.法律由国家执行和实施。
3.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忠实地遵守法律,法律也限制国家权力。
【法律与政策】
政策:是指执政党和国家为了实现某个设想、达到某个目标、完成某一任务而制定的各种行动计划和方案,在实践中表现为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
1、法律与政策的一般关系:执政党的政策在整个国家生活中占据极其重要地位,它与法律互相影响、互相作用。
2、法律与政策的异同
1)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具有根本一致性的表现: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指导思想相同;历史使命相同。
2)区别表现在:
意志属性不同(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党的意志);
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原则、抽象);
调整范围不同(小;广泛);
稳定程度不同(稳定;不稳定);
实施方式不同(国家强制;宣传教育)。
3、法律与政策的相互作用:共产党的政策对法律起指导作用,它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具有制约作用:政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活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法治和民主政治】
法治是良法之治。法律与法治相联系,但有法律不必然导致法治。因为法律本身有良法恶法之分,良法本身也有一个严格遵守的问题。
法治与近代民主政治相联系。
①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政治才要求法治。
②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法治的发展程度。
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发展动力。发展和推进法治,关键是做好民主政治建设。
④法治对民主政治具有反作用,民主政治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具有根本一致性,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而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根本对立。
相同点:
①社会作用相同,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②目的相同:有利于社会进步,社会和谐。
③经济基础相同。
④形式上,多层次多方面。
⑤实施主要靠自觉。
不同点:
①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②自觉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
③法律是权利义务的统一,道德主要讲义务。
④法律规范的范围小,道德范围大。
互动:
1)道德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
2)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体现在:法律保障道德的事实,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的互动,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面貌,推进法治文明的发展。
【法律与宗教】
宗教对法律发展起着基础作用,许多法律来源于宗教教律。
法律与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共同担负着维护射虎秩序的职能。
现代社会宗教影响有所减弱,但在有的地区仍然发挥很大作用。
【法律与科学技术】
科技对法律的影响:科技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础和杠杆,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法律对科技的影响: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民主法治的社会要充分利用科技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要严格限制科学技术被用来阻碍社会的进步。
法律可以有效保障科学技术的良性发展;科学技术的合理适用需要法律的确认和维护。
【法律和人权】
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和法律相互作用:
①法律以人权为基础。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②人权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宣告公民享有的人权,任何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法律以否定评价的形式,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
③人权和法律的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人权的行使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受到法律的限制。
④法律与人权不是对立的,人权和义务也不是对立的。法律限制人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
我国人权保障的措施:
①宪法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②取消了13种死刑罪名。
③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④刑诉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
是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一、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二、预测作用:法律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三、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是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和尺度。
四、强制作用:法律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
五、教育作用:是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
{书的形式①对行为的评价:二、三;②对思维的指引:一、五、遵守和适用;③对行为的预测。}
【法律的社会作用】
是法律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法律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①积极推进民主政治。
②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方面,尽快完善社会法的制定;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③形成一切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习惯和机制。
a.强化司法权威;b.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对政治统治的作用】
是指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表现在:
①通过对政治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
②通过对经济……。
③通过对政治、经济和其他关系的调整,维护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法律对经济秩序的作用】
①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②对经济主体的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
③调控经济活动;
④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
①确定权利义务。将有限资源在社会成员中分配,定纷止争。
②解决法律纠纷。维系社会关系。
③维护社会安全。通过制裁各种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全。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发生作用的条件:
1.充足、优质的法律的存在;
2.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存在;
3.雄厚的物质条件和优良的文化氛围。
法律作用的有限性:
①法律只涉及人的外部行为;
②法律只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不是全部行为。
③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能对所有行为都作出详尽的规定。
④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发生冲突时,要进行权衡。
法律方法的有限性:
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有可能牺牲一定的实质合理性。例如“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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