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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综——经济法重点解释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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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经贸 发表于 2018-5-17 17:37:3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综——经济法
第四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P67【重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五大原则: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民主原则】
内涵: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尽可能多的经济平等。经济自由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意干预的权利。而平等则是追求的目标,某种程度上限制着自由。
1)在宏观调控领域,市场规律发挥作用需要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在竞争性领域可以自由进出;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为体现平等,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2)在微观经济领域,市场需要自由的竞争,但是过度竞争,会给破坏公平,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规制。
3)经济法领域首倡的保护弱者理念也秉承了经济民主的精髓。交易主体本身是公平的,但为体现实质公平,保护弱者。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含义:
效率,分为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经济效率指给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经济效率指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效率既涵盖了经济效率的提高,又强调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改善,是效率优先特指的效率。
公平,也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市场公平指同人同待遇,适用同一规则;而社会公平是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各人能力及财产存在差别的基础上,要求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以求最大限度接近平等的要求。
体现:1、宏观调控方面,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手段在收入分配领域充分贯彻这一原则。2、微观领域,反垄断法结构主义向行为主义的转变,反映了上述原则。
3、国有企业的改革,关涉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国有,主要体现公平;国有中小企业的民营化,重在效率。
地位:1.乃政策性原则,为处理特定社会基本矛盾而将之法定化
2.经济民主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逻辑起点
【可持续发展原则】
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1、以人为中心;满足人的需要
2、跨世代发展;前代、当代和后代
3、整体发展;各地区、全国乃至全球;各阶层、各集团和各单位
4、综合发展;生态、经济和社会
5、协调发展;各单元、阶段和环节
6、反周期发展。避免大起大落和周期频繁
条件:
1、经济资源条件;人造、自然和人力资源
2、经济体制条件:古典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为佳
3、社会环境条件;安定和平
4、民主条件:公众广泛参与决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5、法制条件:制度化,《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在经济立法中的要求:
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中“人”的要求
     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的转变
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中政府的要求
   夜警式政府——统管式政府——有限干预式政府转变
1)政府目标 :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应在经济目标之前,经济增长追求质而非量;
2)政府决策科学; 民主决策、专家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制
3)政府廉政建设。
体现:《中国21世纪议程》重心在于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包括经济稳步发展,而非破坏性、震荡性发展。
【经济公正原则】
1)首先,经济公正原则针对的是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中,排除政府的任意性,在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体系内,严格依法行政,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待遇;
2)要求司法机关在履行裁判职能时,应当将实体法中的制度观念贯彻到审判结果中,使违反经济法规额行为与一般的民事、商事违法行为后果区别开来。
【国家经济安全原则】P74【重点】
概念: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而非一般经济利益受损。
体现:
1、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协调市场供给关系;
2、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外资并购须安全审查;
3、在国有参与法领域,绝对控制重要行业;
4、在涉外管制法领域,限制禁止投资和进出口(融入世界经济,保障自身的国家经济安全)
第十八章
【垄断】
法学中的概念:各国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特征是违法性和危害性。
【结构主义】
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属于“本身违法”;(本身违法原则)
【行为主义】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合理原则)
【垄断的危害】
(1)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2)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3)损害消费者利益;
(4)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反垄断法】
是指国家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为目的,规制市场各类主体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宗旨:
1)维护公平竞争;
2)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某些产业领域或经营活动实施独占控制而形成的垄断。如邮政、食盐。烟草。
2.自然垄断:是指那些规模经济明显,单个企业能够比多个经济更加有效地提供全部产品的行业。如电信、能源、公用事业。
3.知识产权。
4.农业。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发生在国外但是影响到本国国内市场竞争制度的行为进行反垄断管制的制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
【相关市场】
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所涉及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1.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包括两方面
A、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需求弹性
B、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供给弹性
2.相关地域市场: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考虑因素:
A.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交易成本的障碍和法律上的障碍
B.产品的特有性质
3.相关时间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垄断行为】
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垄断价格或高卖低买)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银联和支付宝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排他性交易)(如QQ用户被要求强制删除360?)(书生诉盛大)
5)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出售产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性要求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买方签订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与服务无关的协议;(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如电信套餐)(如QQ安装QQ软件管家、软件医生?)
6)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的歧视性对待的行为;(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强迫交易等)
【垄断协议】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
生产者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行为。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来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使市场中的价格竞争趋于减弱直至消除。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企业之间为了维持相关商品价格的高位状态以保障企业的超高利润而采用限制生产数量的协议。
③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竞争者将统一的、竞争性的市场肢解成分散的、独占的市场,以减弱相互间的竞争。
④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 联合抵制交易:经营者通过联合共同不与其他竞争者(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协议。
⑥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具有上下游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行为。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的豁免】
对于违法的垄断协议,由于其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或者足以抵消其反竞争的危害,经批准,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的规定,或者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垄断协议责任的宽恕制度】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经营者集中】
一个企业能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资产转移型的合并和其他方式)
【资产转移型的集中】
①横向集中:指相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集中,规模扩大,直接影响市场结构。
②纵向集中:指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企业之间的集中,实质是市场交易关系变成管理关系,可能导致对上游或下游市场竞争的限制。
③混合集中:分属于不同产业领域的企业的集中。
【经营控制型的集中】
又称间接合并,公司法意义以外的集中
1)股份控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持有竞争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导致限制竞争或垄断控制的行为。
2)经营控制合并:受让或承租资产、委托经营、共同经营
3)人事控制合并:一个企业的人事受其他企业的控制,从而纳入其他企业的运行轨道。
包括董事互任、干部兼任。
【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制度价值】
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实体标准和法定程序对具体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机制。
1.有效维护市场竞争
2.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国家保障安全
【行政性垄断】
是行政机关和授权进行公共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地区垄断】
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人为地削弱地区外经营者竞争能力的行为。(限制招投标…)
【部门垄断】
也称为行业垄断,这是政府行政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利用其合法拥有的权利,限制企业竞争的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垄断的主体以行政权利为依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变相要求经营、购买、适用其指定的商品。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
主要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
【消保法的原则】
1.依法交易原则
2.国家保护原则
3.全社会保护原则
4.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如:
1.保障安全权;2、知悉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上的独占地位或者经济技术上的优势,强迫消费者接受其不想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不想接受的服务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的义务】
1.合同义务
2.法定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保证质量、性能和有效期;对特定商品或服务承担“三包” 责任;不得以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和人格权。
【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5.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章
【证券】
是指长期资金的需求者公开发行的、由投资者购买,且对一定收入享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证券市场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证券监管法的精神所在。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亦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和发行后依法向证券发行对象和证券监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经济实力的大小,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必须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2.证券活动依法进行原则
证券活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就是无效的,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4.政府集中统一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证券交易所】
是为证券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业协会】
又称证券同业公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其会员。
【证券发行】
是指发行人或承销商依法向公众进行证券招募和发售的行为。
分类:
1.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的中介而直接与证券购买人签订购买合同。
2.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直接与购买人发生关系,而委托证券承销机构代理发行证券的行为。
3.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投资者为募集对象的发行。
4.公募发行:是发行人以同一条件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广泛募集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证券承销】
是指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其与发行人之间签订的承销协议为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中介机构被称为承销商。
分类:
1.包销:是指证券承销人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或者部分购入或者承诺在承销期届满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一种承销方式。
2.代销:又称代理发行,是指承销人代理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届满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一种承销方式。
3.联合承销:又称共同承销、承销团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共同为某一证券发行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上市】
是指发行人将已经发行的有价证券,经过核准,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公开地买卖。
【证券交易】
是指当事人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证券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经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1.证券登记
是指通过一定的记录形式确定当事人对证券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2.证券托管
是指根据规定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保管证券,并向投资者出具所有权证明的行为。
3.证券结算
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在双方账户上进行划拨的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是指专门从事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的组织。
【资信评估机构】
是专门从事对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其可靠性及投资价值进行测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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